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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“规”可循
  记者日前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,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、有序、畅通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我市根据国家法规、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出台《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》。

  记者了解到,新规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范围作出界定,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,具体包括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、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技术监控设施、交通诱导屏以及减速带、警示桩、隔离护栏、隔离绿化带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辅助设施。

  根据新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,指导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;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,则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。

  今后,我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道路,交通安全设施将与其同步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建设、同步投入使用,所需资金由道路建设单位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总体预算。

  对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搭接形成路口所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,列入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道路的建设内容。道路两侧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目与道路搭接开口需要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,按照相关规定同步实施。

 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,根据交通安全设施管护职责分工,由道路建设单位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、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,纳入正常管理维护。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,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。

 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道路不得交付使用。

  新规明文规定,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、单位指路牌、横幅等,不得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,不得妨碍安全视距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,临近道路交叉口、路段开口、车辆掉头点、行人过街处等重点部位,应当采用低矮绿化,不得妨碍安全视距。树木或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发挥时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林业园林部门,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剪或移植。

  若因占用、挖掘道路,需要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,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,竣工后及时恢复,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。未经同意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,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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